《中国保险报》:“新国十条”对健康保险业的影响
“老百姓有安全感,社会才有安定感,国家才能稳定发展。”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正式公布。意见明确指出:“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进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期。
“新国十条”对民生的关注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它对我国健康保险业应从以下六方面来分析理解:
一、全面理解“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新国十条提出,要“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这对于积极参与养老健康产业的险资是个前所未有的利好。
但笔者认为:加强相关产业发展不应靠“土地”的增长。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但是并非所有养老健康服务业都是“土地”依赖型。我们需要注重养老健康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尤其是“软科学”含量,避免低层次重复建设,否则,不仅不能提升服务素质,还造成新的浪费。当前出现的医疗供需问题,实际上体现的是医疗行业投入产出存在结构不平衡、标准不统一、服务不科学、不符合百姓需求的问题。到底有多少蜂拥在三甲医院的“患”者找对了地方?在多年见证“中医西医化”的同时,有没有注意到“西医中医化”?
笔者认为,政府可以考虑从单一土地政策扩大到对新兴健康服务业和新兴健康保险业业态的广义的扶植,比如:租金减免、固定资产投融资等。同时,应避免新政一刀切,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会进一步推高土地使用成本的养老圈地运动,不需要“地”的,就应有别的扶持政策出口。
二、“大病商办”重在参与
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鼓励……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事实上,对于“大病商办”,各保险公司目前处于痛并快乐着的状态。一方面,社保净保费以外还需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而此费率较之商保净保费占毛保费比例依然偏低。所以,“商办”业务很难打平。然而商业保险承担更多社会职能的方向明晰,先入者的规模效益会如“倒吃甘蔗”,建议各大保险公司深入理解文件精神,以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目标为前提,积极参与,乘势而上。
三、应对医学与健康护理人才匮乏的挑战
新国十条中指出,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这是对养老产业以及相关疾病的预防方面密不可分的举措。
养老不等于养老地产;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问题,并非仅限于有无地方养老,更重要的是——健康地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无疑是对后者的有力保障,更是保险行业的新机遇。而与此同时,挑战也是严峻的,因为这势必将对当前医学与健康护理人才匮乏、标准与市场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挑战。
四、健康管理业是健康保险发展的前提
新国十条中提出,“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2013年国务院发布40号文《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政府对新兴健康服务业的扶持和发展重点,已跃然纸上。如果说以前的保险业只是难以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对话的话,对文件中提到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这一系列新兴健康服务,保险业将面临难以找到“真正的对话方和合作方”(成熟的健康管理行业)的困局。强调健康管理,呼唤健康管理产业形态及技术体系的科学、成熟发展,是健康保险业发展的前提。
五、以医疗责任险托底,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服务能力
新国十条中指出,保险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这一点,对当前多发的医疗纠纷、甚至医闹问题,以及“中医化西医”的状况,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众多医患纠纷的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中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方,患者及其家属固然存在一定盲目性,然而,现有医疗服务体系中,循证医学精神、理论及实践的不足,导致了医患双方的心理期待存在差异。所以,笔者主张,以此文件为东风、以医疗责任险托底,尽快提升现有医疗服务体系的整合式服务能力,包括身心等多维度的整合,满足人民立体化的需求。还西方循证医学的科学体系和精神为西医之应有基础。
六、税收优惠政策能极大地活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早期,人们消费的众多特点之一是“为当前消费”,在恩格尔系数超前发展的一些城市地区,人们刚开始考虑“为未来消费”,因此更需要看得见、摸得着的税收政策引导。新国十条根据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在保险原理上,购买健康保险的行为是对未来可能的劳动力损失的避险和补偿机制,采用了“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事前、事中、事后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健康保险更是如此。若尽快落实减免个人所得税和保险公司利得税的商业健康保险优惠政策,将会极大地活跃并支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